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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科技大学退休人员返聘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 日期:2021年03月03日点击:

黑龙江科技大学

退休人员返聘管理暂行办法

黑科大办字〔20213

 

为适应学校事业发展需要,进一步规范学校退休人员返聘工作,充分发挥退休返聘人员的作用,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返聘原则

(一)坚持工作需要、本人自愿、身体健康的原则。

(二)坚持岗位空额、工作急需、择优聘用的原则。

(三)坚持按岗聘用、以岗定薪、聘期考核的原则。

二、返聘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岗位专业知识背景,遵纪守法,治学严谨,为人师表,能继续履行相应岗位职责,胜任返聘岗位工作任务。

(二)身体健康,按国家规定办理了正式退休手续的我校事业编制人员,原则上退休前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正科级以上职务。年龄一般男性不超过65周岁(特殊需求人员可放宽至70周岁),女性不超过60周岁(特殊需求人员可放宽至65周岁)。

(三)对于工勤岗位和个别临时性、过渡性或特殊需求的工作确需返聘的,学校采取一事一议原则研究确定。

三、返聘程序

(一)单位申请。每学期末各单位(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提出下学期拟返聘人员岗位申请,按照学校返聘有关规定填写《退休人员返聘申请审批表》。经单位集体研究后,报分管校领导签署返聘意见,并将相关材料报人事处。

(二)研究审定。人事处对用人单位(部门)提交的《退休人员返聘申请审批表》及相关材料进行汇总、初审并报分管人事工作校领导、校长审定。

(三)签订返聘协议。人事处根据审定结果,通知聘用单位(部门)组织签订《退休返聘人员返聘协议书》,协议一式三份,人事处、用人单位、返聘人员各执一份。

四、返聘人员的待遇

(一)返聘人员月薪酬由返聘岗位的校内绩效津贴和退休前后第一个月工资差额两项组成。每年发放次数参照在职教职工津贴发放次数。

校内绩效津贴部分由返聘单位(部门)按二次分配办法执行;工资差额部分由人事处按月全额发放。

(二)学校为返聘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返聘期间享受在职人员校内用餐待遇。

五、返聘人员的管理

(一)返聘人员原则上原岗聘用,但不得聘任到领导岗位(负责人),不再担任领导职务,由返聘单位按在职人员管理,需完成本岗位工作量并进行聘期考核,考核结果将作为是否续聘的依据。

(二)返聘人员占用返聘单位的编制和岗位职数。

(三)对违反学校有关规定的返聘人员,学校有权解聘。

(四)若返聘期间本人提出辞聘的,应提前一个月向返聘单位提出申请;经返聘单位及人事处同意后办理终止返聘手续,人事处从次月起停发相应待遇。

六、其他

(一)凡承担学校临时性专项工作需聘用的退休人员、从事社会化用工岗位的退休人员不适用本办法。

(二)因工作特殊需要返聘校外人员,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三)在本办法执行之前签订协议的返聘人员,按本办法执行。

(四)特殊情况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五)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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