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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科技大学人事代理人员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 日期:2021年05月20日点击:

龙江科技大学

人事代理人员管理办法(试行)

                  黑科大办字〔2018〕33号


为适应国家人事制度改革,满足学校事业发展的需要,建立自主、灵活、科学、高效的用人机制,促进人才合理流动,逐步实现由固定用人向合同用人转变,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合同管理转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关于进一步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1]28号)等相关文件以及《黑龙江科技大学章程》,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人事代理人员不纳入学校事业编制管理,其人事关系及档案统一托管至黑龙江省人才服务局,学校与人事代理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建立学校与人事代理人员聘用关系

第二条 我校人事代理工作坚持按需设岗、公开招聘、竞争择优、合同管理的原则。以社会开放性的人才市场为依托,通过市场调节,改变学校人员能进不能出、单向流动的状态,形成双向合理的人员流动机制。

第三条 按照“总量控制、结构优化、专岗专职”的原则,总体控制人事代理岗位数量,原则上控制在学校事业编制总数的20%以内

第四条 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任人唯贤的用人标准,从应用型科技大学建设需要出发,根据岗位所需的专业、技能、资格等条件,采取考试、面试等方法择优聘用。人事代理人员一经聘用,应服从本办法管理。

第二章  岗位和分类

第五条 人事代理岗位主要设置在部分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专职辅导员等岗位。

第六条 学校人事代理聘用方式分A、B两类:

A类人事代理:按照学校年度人员补充计划,通过公开招聘形式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专职辅导员等(以下简称A类人员);

B类人事代理:按照学校年度人员补充计划,聘用的重要管理服务岗、专业技术服务岗、各类项目需要聘用的人员、新引进的博士配偶以及其他经学校研究决定需要人事代理的人员(以下简称B类人员)。

第三章 聘用基本条件

第七条 应聘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拥护中国共产党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人员、被开除公职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招聘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人员,不得应聘;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

(五)原则上A类人员应具备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原则上B类人员应具备本科及以上学历,同时具备岗位所需要的专业或技能条件;

(六)具备适应岗位要求的年龄、身体条件; 

(七)具备招聘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四章  招聘和聘用

第八条 人事代理人员的招聘纳入学校整体用人计划,经学校党委常委会议同意后,由人事处组织实施。

第九条 A类人员招聘,按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办法,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学校急需引进的教学、科研人员除外);B类人员招聘,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或根据岗位的特殊需求,采取考核方式招聘。

第十条 人事处(人才交流中心)负责办理人事代理手续,人事代理人员的人事档案、调转手续等相关材料经审核通过后,才能正式到学校报到。

第十一条 学校与人事代理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在聘用合同中明确聘任岗位、聘用期限(包括试用期)、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劳动报酬及其他待遇、工作纪律、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续签,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违约责任、劳动争议的处理等。聘用合同经双方签字后生效。

第五章  管理和考核

第十二条 人事代理人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岗位安排或调整,完成岗位工作任务,接受与同类在编人员相同的岗位管理。如有违法、违纪、违规等行为,学校将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同岗在编人员处理。

第十三条 人事代理人员实行学校及具体工作单位(部门)两级管理,以具体工作单位(部门)管理为主。人事处代表学校负责人事行政管理,负责与人事代理人员进行聘用合同的签订、变更、终止和解除。人事代理人员的具体工作单位(部门)负责日常管理,包括制定岗位职责、确定工作任务及日常管理等。组织、人事部门会同人事代理人员的具体工作单位(部门)开展年度绩效考核和聘期考核等工作。

第十四条 人事代理人员实行聘期管理,第一个聘期为4年,其中试用期为12个月,试用期时间包含在聘用合同期限内。合同期满后,根据工作需要,经本人申请,具体工作单位(部门)考核同意,学校审批,可继续实行人事代理。合同期满后未续聘者,聘用关系终止,与学校的聘用关系自动解除。

第十五条 人事代理人员在聘用期间,其党、团、工会等关系由学校管理,按规定参加有关党团组织活动、工会活动,并按规定缴纳相关费用。聘用合同终止或解除后,人事代理人员要将上述关系及时转出。

第十六条 学校按时将人事代理人员考评材料、聘用合同书、工资变动表、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等材料委托人才服务归入人事代理人员档案。

第六章    

第十七条 A类人员在符合上级政策的情况下,享有与在编人员同等待遇,包括职务、职级晋升和职工民主政治权利等。B类人员的岗位工资待遇等,聘用合同约定执行

第十八条 人事代理人员享受国家规定的节假日休息,加入学校工会的享受工会会员的福利待遇。

第十九条 学校按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A类人员缴纳有关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为B类人员缴纳有关社会保险、按工资总额的5%缴纳住房公积金人事代理人员退休后进入社会保障体系。

第二十条 人事代理人员的学历层次与招聘岗位需求是对应的,聘期内原则上不允许脱产进修学习,确因工作需要在职学习提高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学习。

第七章    

第二十一条 合同的解除

人事代理人员在受聘期间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学校有权予以解聘:

1.受聘时弄虚作假、隐瞒或虚报情况,聘用后发现不符合聘用条件的;

2.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

3.未经学校同意,擅自出国或出国逾期不归的;

4.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及学校规章制度,发生责任事故,或者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

5.严重扰乱工作秩序,致使校内具体工作单位(部门)、其他单位工作不能正常进行或给学校声誉造成不良影响的;

6.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缓刑以及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7.在试用期内发现不能胜任岗位工作,或在年度、中期、期满考核不合格的;

8.经学校学术委员会确认,严重违背学术道德、违反学术规范的;

9.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经有关机构鉴定确定,不能从事原工作,无合适的岗位调整或不服从另行安排工作的;

10.原聘用岗位因学校工作需要撤销、调整、变更等订立合同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或聘用人员不服从另行安排工作的。

第二十二条 人事代理人员提出解除合同的,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学校,经学校研究同意后,按《聘用合同书》有关规定为其办理解除合同的相关手续,否则按违约处理。

第二十三条 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况之一,聘用合同自行终止:

1.合同期限届满;

2.合同期内人事代理人员死亡;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学校与人事代理人员终止或解除合同后,人事处向人事代理人员和具体工作单位(部门)发出解聘通知书,解聘通知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人事代理人员应于15个工作日内到学校人事处办理解聘手续。

第八章  违约及其处理

第二十四条 聘用合同一经签订即发生法律效力。合同期未满,人事代理人员违约解除聘用合同,给学校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为人事代理人员提供专项培训费用,与其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的,人事代理人员违反协议约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学校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五条 学校与人事代理人员解除或终止合同后,人事代理人员无故不办理或逾期的,视为违约,不再享受学校的任何工资、福利及其他待遇,给学校造成损失的,学校保留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六条 双方因履行合同发生争议时,应先由具体工作单位(部门)与人事代理人员先行协商,达成初步意向,再由学校与人事代理人员协商解决,协商无效的,可向有关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第九章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黑龙江科技学院关于实行人事托管制的暂行规定》(黑科院办字[2004]17号)自行废止。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与国家法律法规或上级部门有关规定相抵触的,按国家法律法规或上级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发布之前学校的人事代理人员,在管理和待遇上按本办法的A类人员执行,其他方面按学校相关会议决议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学校组织、人事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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